近日
从最高法院传来消息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
审理的一起陶瓷著作权纠纷案件
入选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这是江西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公司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并注册获得“夫人瓷”商标。被告一景德镇某公司在淘宝网店,展示、销售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陶瓷制品,并使用“夫人瓷”字样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维权。法院经比对,认为被告销售的陶瓷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授权销售被诉陶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陶瓷市场上从业者拙劣模仿的侵权行为,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为规范瓷器市场经营秩序作出了指引,维护了良好的陶瓷行业营商环境。同时也为判断陶瓷产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对陶瓷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提供了一定借鉴和参考。
法官释法
不少陶瓷从业者对法律层面上如何界定创新与模仿抄袭心存疑惑。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客观表达。陶瓷产品若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其外在造型或附着釉面的绘画应当具有独创性及艺术美感,且不与社会精神文明、公共利益相悖,能够与同领域或相近领域内的现有的其他物品相区分,该种区别能够让一般消费者具体感知到。采用瓷器领域通用图案的陶瓷产品,只需该产品在创作时具有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且作者对作品构成要素的自主选择、编排、设计等展现的形象特征具有审美意义,而非简单复制、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和图案,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不同的作者均采用瓷器领域通用图案进行作品创作时,判断两者之间是各自创新还是存在模仿抄袭的标准就是分辨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且是否为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认定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一般采用观众标准,即普通人仅通过对陶瓷作品的外型、题材、图案细节元素、颜色搭配、立体层次、结构符号、整体构图与布局等方面进行比对,如果无法分辨两者的区别,并能够得出画面风格相似、整体观感相似、被诉侵权作品抄袭或者利用著作权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直观结论,那么就是构成实质相似,属于模仿行为;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且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则该差异部分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当创作者其在创作涉诉作品前不存在接触过原告作品的可能性时,该差异部分就属于创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能够证明其有合法授权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很多被诉侵权者在陶瓷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采用的抗辩理由。那么要如何界定具有合法授权呢?
司法审判中的合法来源抗辩,通常应当同时满足客观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和主观上无过错两个要件。客观上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是指被诉侵权者能够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证明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该类证据通常包括进货单、合理的进货价格、所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有明确的生产厂家等。如果主张有第三方的授权,且第三方同样拥有被诉产品的著作权,则应当提供授权书和第三方权利证明的原件。主观上无过错,一般是指主观上无恶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其在知晓正品存在情形下,通过远低于正品售价的价格进货,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于销售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许可证编码的“三无产品”,则可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合法来源抗辩。本案中,被告景德镇某公司提交的进货单据无法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未提交其主张的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证明原件,且在网店销售页面直接标注原告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不构成合法来源,不具有合法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同保护”指对内外资企业、大中小企业、国有集体民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非盈利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机会、规则等的平等、相同、一视同仁的保护,不因诉争主体的性质、类型、来源、大小而区别对待、歧视对待。知识产权“同保护”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客观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行知识产权“同保护”是双“一号工程”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不能采取只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只要求他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自己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狭隘保护主义。景德镇是世界瓷都,汇聚了最优秀的陶瓷创作者,我们在通过司法保护本地陶瓷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对本地陶瓷从业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打击。本案中原告公司注册地为深圳,被告注册地为景德镇。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严格保护原告深圳某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景德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通过司法审判有利于强化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瓷都建设。
法庭风采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于2021年4月26日正式揭牌成立。成立以来,法庭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坚持以执法办案为核心,在创新机制、职能延伸上下功夫,着力打造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品和特色,制定了《关于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切实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及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021年,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303件,审结296件。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的结案率、服判息诉率、发改率均在全省民事审判中位列第一。先后承办全省知识产权法庭工作座谈会、2021中国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陶瓷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座谈会,共话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法庭设立了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实践教学基地。2021年12月,被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评选为“江西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2022年4月,与省律协共同设立江西首个知识产权律师调解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解。